当事人:谢德喜,男,1985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谢德喜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谢德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谢德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日,谢德喜在中国银河(60188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谢德喜”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自案涉账户开立日起,谢德喜将案涉账户出借给黄某华使用。2024年12月6日,案涉账户内的股票余额、资金余额及孳息被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12月24日,谢德喜注销案涉账户。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24日谢德喜出借案涉账户期间,案涉账户累计买入“皖能电力(000543)”等54支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5,641.12万元,累计卖出“皖能电力”等59支股票,卖出金额合计15,997.70万元,总成交金额31,638.8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检察机关移交的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谢德喜上述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谢德喜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谢德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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